裴勇俊资料图片
腾讯娱乐讯 韩国男性裴勇俊要求取消自己20亿韩元(约1160万人民币)所得税诉讼案,以败诉告终。
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第2行政府本月22日宣布,裴勇俊2005年被追收综合所得税23亿2700万韩元(约1400万人民币),随后裴勇俊以利川税务局长为目标提出上诉,要求扣除其中20亿9588万韩元(约1251万人民币)只愿支付2亿3000万韩元(约138万人民币)。
裁判所方面公布的判决文中明确指出:“由于原告适用基准经费率,在申报和缴纳2005年综合所得税时,申报和纳税义务并没有确定。而被告(税务局)如果能调查原告的收入及必要经费,就应对申报内容有脱漏的地方进行修正。”
裁判所方面还表示:“原告在演艺活动相关的费用和广告拍摄、电影电视演出上的费用,大半都由所属经纪公司和广告商、制作公司负担,原告基本上是没有支付成本费用的。所以原告一边申报缴纳一边要求扣除必要费用74亿韩元(4447万人民币),从原告的收入支出够来来看,是难以认为以必要经费支出了这个费用的。此外,原告必须列明支出费用的细目作为证据,但是什么证据也没有给出。为此被告方面对原告利用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的费用才算必要经费并予以扣除是合法的。”
裴勇俊2006年5月在对头一年综合所得税进行申报的过程中,从总收入238亿韩元(1亿4316万人民币左右)中扣除了所谓的必要支出经费74亿2000万韩元,实际申报的税额为68亿7000万韩元(4132万人民币)。
但是韩国中部地方国税厅,在2008年7月对裴勇俊综合所得税的个人综合调查中,发现裴勇俊的信用卡只用掉了2亿4000万韩元(约144万人民币)以及2000万韩元(人民币12万左右)的置装费等等费用,于是决定追讨未缴纳的23亿2000万韩元,对此不服的裴勇俊提出了上诉。
韩星网-TVdaily中文版提供 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