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勇俊(资料图)
中新网6月22日电 韩联社报道,对于韩国明星裴勇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税厅取消曾在2008年追缴的20亿韩元所得税,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今日判裴勇俊败诉。
裴勇俊2006年5月申报前一年的所得税时,在总收入238亿韩元中扣除了所需经费74.2亿韩元。但国税厅在2008年7月调查裴勇俊的综合所得税时将信用卡使用金额2.4亿韩元和支付给设计师的2000万韩元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即其余费用全部列入纳税范围,要求裴勇俊缴纳23.2亿韩元的所得税。
裴勇俊认为,国税厅的上述决定不合理,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此次表示,原告从事演艺活动的费用和拍广告、电视剧、电影所花费的费用大部分由经纪公司、广告商、制作公司等承担,原告基本不需要支付费用。因此原告扣除的74亿韩元很难看作是原告用于“所需经费”。
法院还指出,为了证明这些费用是所需经费,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关资料,并对此进行详细说明,但他未作出任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