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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二十六条:一柄不合时宜的尚方宝剑?

作者:余荽  来源:电影网   更新:2013-7-14 6:30:3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号外:2012年3月12日,在美上市的中国视频网站双雄,优酷网与土豆网以换股形式宣布合并,面对长期的亏损压力,中国视频行业正在进行一轮新的调整】


时光网特稿 或许,能够让国内各大视频网站集体崩溃的,不是黑客攻击或太平洋海底光缆断裂,而是正在进入立法程序的《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1年底,迟到多年的《电影法》草案终于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这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文也得以首次公开披露。电影业界和媒体对该法进行的初步解读,基本集中在无电影分级制和“禁拍”内容扩大到十三条,以及多方位促进各级政府、民营与海外资本对电影产业的扶持、投资方面。


■二十六条是什么?


然而,有着如下内容的《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却是一条极为重要、然而暂时被忽视的条款——它重要到什么程度?该条款如果获得立法通过,将有可能彻底颠覆现有的电影版权交易及其相关的各个行业,并进而改写整个中国电影产业生态。


为什么这么说?对比一下此前我国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之四十二条“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以及四十三条“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就能发现,《促进法》二十六条不但新增了管理影片网络传播的条款,也重构了制作音像制品的规定——《电影公映许可证》成为影片能否“公之于众”的最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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