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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二十六条:一柄不合时宜的尚方宝剑?

作者:余荽  来源:电影网   更新:2013-7-14 6:30:3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二十六条,威力无比


实际上,动辄以千万、百万人民币为单位购买影视剧的视频网站还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二十六条已经提到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和“音像制品”也会得到同等待遇。只是相比起庞大繁荣、用户众多的互联网视频行业,国内的移动通讯(手机)视频、电视机顶盒、高清播放机等“信息网络”的影视剧传播尚未发展成熟;至于今天的正版音像业,更是萎缩得不值一提。然而无疑这两者与视频网站在提供/传播影视剧的本质上并无差别。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先后归属于国家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音像出版行业,历史上一直独立于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批审查体系,因此不但每年音像市场上都会出现大量的中外“非公映影片”,甚至一部分被广电禁止发行的影片,也得以依托影碟出版的形式而最终面世。


今天世界各国的电影工业,早已不是影院产品的特供渠道,电视、音像、互联网、VOD点播等等“多窗口”才是最大数量影片的归宿。好莱坞影片的票房收入,不过占电影全产业链收入的10%左右,整个电影业正是架构在这多种“流通渠道”的根基之上。发展中的中国电影产业虽然远远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但对“非影院”渠道的依赖也在日益显著。所以,假如把《公映许可证》作为影片可否传播的唯一标准,直接受到冲击的,无疑将是数量庞大的“海外影片”(包括旧港台片在内)的版权交易行业,连带地,相关产业链的上下游自然也无法幸免。尤其是在我国的进口公映电影的配额制度将长期严格执行的前提下,每年准入的进口片数量“六七十部”与互联网上已经成为现实的“数千部”之间,必然是个无法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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