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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二十六条:一柄不合时宜的尚方宝剑?

作者:余荽 文章来源:电影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4 6:30:3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七宗罪》等海外影片往往以“打包”价格售予国内的版权代理公司,并由后


者分销给各类播出平台。但是这些影片中不少并未取得过公映许可证。


■立法与现实:冲突


也就是说,多年以来,各大视频网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广电总局对于影片的网络传播需要公映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但鉴于一方面“办法”和“通知”的“层级不够”,其本身也缺乏行政或法律上的惩处措施;另一方面,互联网网站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信产部)而非广电部门,因此后者无法进行实际干预,而且在联合发文的法规“层级更高”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无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所以,在“政出多门”的中国式现实下,说到底现存的视频网站的“影视剧传播”方式处在模糊地带。在接受本站记者采访时,数位视频网站工作人员也都表示,真正和他们来往较多的政府部门,主要还是新闻出版总署及其下属的国家版权局,后者会长期监督视听节目的著作权状况。尽管同时也和广电部门保持互动,但对于影视剧的采购和播出,主要由内部自审自查,而不必通过广电(当然首先要确保规避开那些众所周知的“禁片”和“敏感片”)。


所以,多名法律界人士向本站记者指出,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法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一方面要体现国家对于电影产业的重视和促进,比如要求各级政府对于电影事业的重视及参与,以及在财政、税收、金融等多方面对电影产业进行扶助,而在另一方面,假使立法通过,还将会赋予广电部门更强、更权威的行政执法权,而看似略显矛盾的《促进法》第二条与第二十六条之间,实际是留下了一招“后手”——既重申了广电部门此前的若干规定和文件(因为它们就是《促进法》第二条所云的“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部分),同时也留有与其他相关权利单位进行协商讨论的余地,甚至可以为更高层级的、或许在未来才会出现的法律或法规让路(这就是二十六条最后“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句的涵义)。


简而言之,假如二十六条获准通过,在法律诠释和具体执法上还有相当的弹性空间。不过不管怎么说,如果《促进法》现有的条款通过,成为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之后(尤其极有可能是我国文化大发展战略背景下,文化产业领域的开篇之法),其地位远在一般的部门规章、文件、通知之上,“定调”、“宣示”的向下辐射能量将大为不同——套用一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法律人士向本站记者所言的话就是:“那么,以后你是‘法’了,你就最大了,那么,其他部门的规章条例,是不是就要跟你看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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