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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二十六条:一柄不合时宜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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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荽 文章来源:电影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4 6:30:3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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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坚持龙标准入制,诸如《七武士》《八部半》这样的影史杰作 如何才能与中国观众见面呢? ■龙标应该是唯一标准吗? 作为我国管理影视剧节目的主管单位,广电总局对于各种形式的影视剧传播自然有着责无旁贷的监管义务。因此其对影视剧的必须持有“发行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才能“上岗”的坚持,实则无可厚非,毕竟这是一个长期一贯的基本政策。然而,考虑到新媒体出现后的现实情况,以及我国国民对于影视剧(包括进口的)需求不断扩大和提高的实际,这一原则本身或许已经到了应该讨论及改革的时候了。如果说在院线公映领域,我们的电影进口配额制度是有政治、外交、外贸、文化等多方面的考虑,而且也是国际通行的办法,长远看应该坚持的话(何况实情也是我国在逐渐提高配额);那么,考虑到大量获得了“龙标”却又无法真正进入影院的国产电影,最后大多通过网络传播和音像发行找到了观众和经济回报,为何不能也对情形类似的进口电影(尤其是各国历史上的经典影片及我国港台地区的作品)网开一面呢? 如果厘清这一思路,那么或许我们应该找到另外一个不是“一刀切”的办法,因为这个“一刀切”本身与现实情况出入太大,而且即便其成为规范,在执行上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与其堵不如疏,制定出一个更具操作意义、更能体现出“促进”价值的条款,应该更有意义。 (记者后记:本文写作得到了社科院法学所吴峻博士、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魏晓阳副教授及多位视频网站工作人员的帮助,在此一并鸣谢。) 下一页→ 附录:《电影促进法》草案全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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